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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2)

来源:经济体制改革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2.健全惩戒机制。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
12.健全惩戒机制。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对于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二、加强政府投资管理

(五)完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

13.明确政府资金投向。政府投资资金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14.优化投资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15.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

16.建立省、市、县政府投资项目库。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入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按照要求上报国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7.严格控制概算。项目实施中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应履行报批程序,有效杜绝未批先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

18.严格执行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别负责)

19.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投资项目审计和财务监督,强化重点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逐步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牵头单位:省审计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三、创新融资机制

(七)扩大政府投资引导作用

20.扩大政府性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建设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扩大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PPP合作融资引导基金等政府出资基金总量,以政府出资“拨改投”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等方式,实现母子基金联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等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

21.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立完善PPP项目库,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交通、环保、医疗、养老等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和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建立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推动PPP示范项目加快实施。(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等)

文章来源:《经济体制改革》 网址: http://www.jjtzggzz.cn/zonghexinwen/2020/1107/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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