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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需要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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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的财政体制下,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做重新的分配,应该从增长型财政体制下更多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转向公共财政体制下更多地发挥中
在新的财政体制下,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做重新的分配,应该从增长型财政体制下更多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转向公共财政体制下更多地发挥中央的积极性。当前我国在基本的养老、医疗和教育领域尚未实现全国统筹,这是影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主要障碍。剔除这一障碍,必须由中央财政担当起相应事权。对于我们当前面临的严峻人口问题,这也是全国性而非地区性的问题,同样需要、也只能依靠中央财政。
在新的财政体制下,应该以国债替代地方债务,同时,对于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债务融资政策。事权向公共服务和中央的转向自然意味着要以国债来取代地方政府债务,而且,增加国债的发行也是人民币摆脱对美元的依附、建立主权信用货币体制的基石。对于地方政府的债务,应该采取存量逐步化解、增量分类限制的政策。存量债务需要逐一甄别,厘清责任,必要时完全可以以国债取代;至于增量债务融资,在经济发展好、财政可持续的地区可以允许自主发债,经济落后、财政收入不稳定的地区可以通过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力度或者利用政策性银行贷款融资。
新时期依然需要有为政府,只不过政府的作为应该从工业化时期推动大规模投资转向后工业化和人口老龄化时期的公共服务;新时期依然需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只不过需要更多地发挥中央财政的积极性。(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文/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殷剑峰
来源/《经济》杂志 2021 第333期
编辑/谭冉
来源:经济网
文章来源:《经济体制改革》 网址: http://www.jjtzggzz.cn/zonghexinwen/2021/1003/8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