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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三大关键问题一种思维(5)

来源:经济体制改革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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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如何理解“集体”的性质:基于先验观念还是实践绩效? 之所以有不同观点,主要产生于如何理解“集体”、“集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等术

三、如何理解“集体”的性质:基于先验观念还是实践绩效?

之所以有不同观点,主要产生于如何理解“集体”、“集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等术语。除利益驱动等因素之外,不少的学者基于先验观念和字面意思去理解相关概念,从历史或局部的实践而非动态或全局的角度去看待这些问题。[6]故而,他们很容易将“农村”视为与“城市”并列的空间,将“集体经济”视为与“国有经济”并列的实体,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为与“国有企业”并列的主体,将“村委会”视为与“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如国资委)”并列的部门。究其根本,是有些学者将“集体”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按照他们的理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是要在农村地区复制出一套类似于城市的经济成分、经济主体及其相应监督与管理体制。

与此不同的是,另外一些学者则主张从现实出发,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国情联系起来;主张从精神实质而非字面意思去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本对“集体”的规定。这些人认为,城乡“二元”结构是特定条件下的局部性历史现象,故而不能揭示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全貌。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城乡一体化应该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理念。相应,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体系,不但适用于城市/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企业)管理体制,而且也同样也适用于农村地区。“集体”、“集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地区不是一个一般性和普遍性问题,而是要嵌入总体结构中的特殊性要件。比如,马克思等经典作家之所以提出“农业合作社”,并不是出于某种价值观,而是希望借此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其目的是通过增强农民在产品和要素市场的谈判力量,去提高产品售价、增加要素收入等现实的目的(功用)。[15]如果有其他组织能够发挥类似功能的话,经典作家是不会摈斥的。同样,国家对“集体”、“集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强调,也不仅仅是处于意识形态的需要,而是借此表达对“三农”的重视;希望通过政府“有形之手”,对弱势的农民和农村、正外部性的农业,制定差异性和功能导向的扶持政策支持。[16]比如,为了支持农业,不必将经营主体限定于某些特定组织,而是通过农业补贴等功能性政策,也可以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17]

四、检验理论争论的标准:实践绩效与主观评价有机结合

理论争论是难免的。这可能是先验价值观使然,可能是既得利益的诉求,也可能是对某种(比如中世纪“浪漫主义”)社会模式或生活方式的留恋。更可能的原因是,乡村振兴或城乡融合发展的宏大事业,尚处于初步阶段,其内在规律尚未充分呈现,因而作为局中人的我们难免会因为碎片化和局部性的实践经验而产生理论的认识偏差。如何检验理论争论呢?笔者认为可以综合运用如下几个标准。首先,自然是实践绩效的标准,即以是否有利于乡村振兴这一客观事实作为准绳。在不同阶段,这个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就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来说,主要的检验标准应该是:是否有利于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是否有利于通过协调发展,以乡村建设来促进乡村振兴。其次可以借助于主观评价,即以是否有利于增加农民主观的幸福感与获得感作为标准。其三是准自然实验法。如果某些学者偏好某种政策或社会模式,那么就可以使用“实验法”即他自己如果是政策受体而依然乐见其成或者愿意置身其中?第四是常识性思维(现实可行性或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比如,相关学者或实际部门的人士可实事求是地思考: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作用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还是承担弥补市场失灵的辅助性功能?在集体资产(比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领域,城镇化趋势下的村委会是否具规划、评估、投资、运营管理并使之保值增值的能力?在农地(承包地)领域,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是否拥有监督、执法和提供农业公共服务的业务能力与资源禀赋?等等。这些都是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继而实现社会主义全面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1]王冲.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历史沿革及展望[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5).

[2]黄延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几个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15,(7).

文章来源:《经济体制改革》 网址: http://www.jjtzggzz.cn/qikandaodu/2021/0508/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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