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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幸福 仰仗改革(4)

来源:经济体制改革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中国内地的经济体制并未转轨和过渡到真正的市场经济。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和趋于严重化,则主要又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出现了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中国内地的经济体制并未转轨和过渡到真正的市场经济。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和趋于严重化,则主要又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加之以政治体制改革的迟迟未见启动所造成。

在这样的一种体制环境之下,人们在参与经济活动时,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便不可避免地受到挫折和损伤;他们所应该得到的利益也就必不可免地受到侵害甚至剥夺。而在遭受到这些挫折、损伤、侵害、剥夺之后,当然也就会产生越来越严重的不满足感和不幸福感。

由此可见,要追求幸福,就必须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还必须立即启动政治体制改革。只有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为幸福的追求创建一个良好的体制基础。

无论是经济体制还是政治体制的改革,都必须紧紧抓住“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这两个基本方向,并朝着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目标向前推进。

在保障权利方面,主要是要通过制度性的变革,对公民的财产权利、人格和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以及由此而衍生的自由选择的权利进行确实的保障,以使经济活动的主体具有自由平等的地位,从而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限制权力方面,则主要是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就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言,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就是要对政府拥有经济资源的数量、种类和拥有方式进行限制,要降低国有经济的成分,要阻绝国有制向政府部门和官员个人所有制的蜕化变质,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以切断官商勾结的渠道,防止特殊利益集团对政府的绑架,还要对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限制,从而为市场配置资源让渡出最大的空间和最大的领域,以使中国内地的经济真正成为现代的市场经济。而且,这种以“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的改革,不能仅限于经济领域,更需要将其扩展到经济领域之外的政治领域和其他社会领域,以最终形成一套不但与现代市场经济相互匹配,而且与现代文明社会也相互匹配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

如果通过制度性的变革使到上述的这些体制得以形成,那么,中国内地的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就必将会在一种良好的制度框架中进行运转,也就必然会给中国内地的人们带来更大、更多和层次更高的满足感和幸福感。

一近几年来,“幸福”这个字眼的出现频率相当之高。而对“幸福”进行研究的文章,几乎到了俯拾皆是的地步,大有成为某种显学的势头。正如一位大文豪所说,在一千个观众眼里,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证之于诸多专家学者对“幸福”的认知和表述,五花八门,纷纭复杂,此情此况,确实有些类似。或许,也正是因为有了这种“众声喧哗”以及在这种“喧哗”之中所伴生的相互辩驳、彼此修正和共同补强,方有可能使人们得以逐渐窥见到幸福的堂奥。不过,就目前人们的认知而言,对于幸福的认识似乎尚未达到共识的程度。有鉴于此,本人忝为一个经济学人,便也不揣本末地从经济学的角度谈谈何谓“幸福”,也谈谈在时下的中国内地应该如何去追求“幸福”,权当野叟献曝,就教各行方家。首先,我们并不反对将幸福理解为带给人们快乐的一种心理感受的说法。但是,如果从经济学的知识领域出发,我们则似乎更加乐意将幸福理解为在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之中所给人们带来的一种满足感。这种满足感,在我们看来,它应该构成为幸福的大部分内涵。这是因为,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而在人类的各种活动中,这种经济活动又是一种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活动,因此,将“幸福”作如是观,应该大体不差。其次,人们在这种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满足感”,的确是一种主观性的感受。惟其主观,便不能像那些在三维物理空间中所存在的客观事物那样,可以采用诸如长、宽、高以及体积、重量之类的尺度去加以计量。然而,这种满足感,却又是一种真实的存在。在经济学的发展史上,也确有一些经济学家为了反映这种满足感,创建了一些分析工具和一些表述方法,并利用它们去对其进行描述和表现。例如,主张边际效用价值论的经济学家们,他们就使用“序数”和“基数”的概念,去对这种“满足感”的递增和递减进行描述;而一些福利经济学家们,则提出了“生产者剩余”、“消费者剩余”以及“帕雷托改进”等等概念,并使用平面几何图形去对这种满足感进行图解。当然,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来说,因为他们没有受到过系统的经济学理论的训练,很难使用上述这些经济学的语言去叙说这种“满足感”和“幸福感”。但是,这种满足感和幸福感并不是虚无的,惟其如此,它总会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并为广大的老百姓所认同。为了证明上述观点之所言不谬,我们不妨举出一个耳熟能详的例子加以说明。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中国内地的农村开展了一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来发展到包产到户)为标志的轰轰烈烈的改革。这种改革,破除了严重束缚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人民公社制度,将土地的使用权(说的更为直白一点,也就是农作物的种植权而已)落实到了农户的手中,改变了农民在人民公社制度下无权拥有甚至无权使用土地并在实际上沦落成为了一种工具的境况。自从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以来,在“种植什么”、“何时种植”和“种植多少”的抉择方面,农民们第一次有了自己作出决定的权利;这种改革,在农产品的分配方面,则采取了直接由农产品产量决定农户承包收益的做法,亦即采用了如当时农民所说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做法,并允许农民将自己的“剩余农产品”在市场上进行自行出售和自由交换。这种改革,极大地改变了自从1953年统购统销开始直至人民公社时期所实行的那种农村分配形态,改变了那种以国家和集体为主体、罔顾农民利益并以强制性“剪刀差”作为手段的计划分配。正是发生了以上的这些改革,使得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开始获得了一种主体性的地位,他们的利益也开始得到了承认和实现。也正是这种主体地位的初步确立以及受益权利的初步得到保障,使得中国内地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状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改革以前,中国内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一直受到严重的压抑,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农民的衣食住行,苦不堪言。而在改革后,广大农村的农民,在生产中有了某种程度的当家作主的感觉,他们在农业生产中的积极性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而他们在丰收之后所出现的喜悦,他们对于丰衣足食所表现出来的满足感,那都是客观存在于当时的一幅幅历史画卷。这便是满足感和幸福感被表现出来并为人们所切实感知的一个生动例子。综上所述,我们在讨论幸福的时候,是不能脱离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感受的,而且,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种感受是可以在一种前后的比对之中产生并被表现出来的。二对于幸福的定义,虽然我们倾向于将其理解为在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之中给人们带来的一种不断增进的满足感,但是,这种定义毕竟过于宽泛,因此,也有必要对其稍加详尽地分析。如前所述,人们常说的“经济活动”,大体上可以将其分为生产、交换和消费三大部分。职是之故,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得到的满足感,便可以比较具体地表现为:在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过程中,这种满足感,主要是指在人们组合和使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等等)成功地生产出各种各样的产品和服务之后所产生的一种愉悦,并且特别是指在人们创新资源组合方式和创新资源使用方式,成功地生产出新的产品或新的服务之后,面对着创新创业的成果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成就感和自豪感;在产品和服务的交换过程中,这种满足感,主要是指在人们生产出来的产品和劳务被当做商品投入市场进行买卖交换,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得到了承认,实现了它们的价值,获得了收入,这些收入被用于购买新的生产要素,投入到产品和服务的再生产之中,使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得以继续进行甚至扩大规模之后,给人们所带来的那种成就感和满足感:而在产品和服务的消费的过程中,这种满足感则主要是指在人们使用自己的收入在市场上购买和消费各种各样的产品和服务(在当今社会,还必不可少地包括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消费),用于满足如马斯洛所概括的人们的各种层次的需求(生理、安全、情感归属、尊重、自我实现)之后,给人们所带来的内容更丰富和水平不断提高的满足感。以上,就是对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细分之后,人们所看到的一些形态更为具体和内容更为鲜活的满足感和幸福感。当然,这些形态具体和内容鲜活的满足感和幸福感,并不是在没有先决条件之下自然而然地产生出来的。因为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之中开展和进行的,于是,从更为深层的意义上说,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获得的满足感和幸福感,也就须臾离不开一个经济在制度层面上所作出的安排。例如,要想产生幸福感,就要在产权制度方面,对于人们拥有、支配和使用生产要素的权利进行切实的保障,以使人们在这种产权保护制度之下得以从追求效率的目标出发,对各种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以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要想产生幸福感,就要在交换制度方面,对于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起到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进行切实的保障,就要对干扰市场的因素和做法进行坚决的排除,以使市场具有自由、平等和竞争性的特征,以确保市场上商品价格的形成和价格的波动都具有真实性,使价格能够真正成为一种信号,引导资源的正确流向和合理配置,从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得以发挥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而想要产生幸福感,在分配制度方面,就不但要确保市场层次的分配切实按照要素贡献的原则进行,以确保市场分配的公正性,并产生出强大的激励机制去刺激和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还要有一套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合理调节的制度安排,要采用税收、转移性支付和生产公共产品等手段和工具,缩小收入方面所产生的过大差距,实现公共服务的全面覆盖和均等化,确保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很显然,如果一个经济在制度层面作出了如上所说的这些安排,那么,这个经济的体制就是一种好的体制。在这样的一种体制框架之中,不但这个经济中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得以良好运转,从而使得这个经济得以可持续地向前发展,而且还可以使得人们在经济活动当中产生出满足感和幸福感。与之相反,如果一个经济在制度安排层面上出了问题,那么,它不但会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发展产生阻遏性的影响,而且也必然会对满足感和幸福感的产生起到负面的作用。而毋庸讳言的是,中国内地在改革开放以前的经济体制,就是这样的一种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内地的经济体制,有着如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特征:在所有制方面,它是一种由国有制为代表的公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的体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它是一种经济活动中所需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资源在投放数量、地点和时间统统都按照政府预定制定好的计划而进行的体制;在分配制度方面,它是一种对整个经济所生产出来的社会总产品进行计划分配的体制,这种分配虽然被宣传为是“按劳分配”,但实际上是一种接近于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而在政府的职能方面,它更是一种政府不但成为社会的管理者,而且在经济领域集所有者、经营者和分配者于一身的体制。具有上述特征的这种体制,在中国内地运转了几十年。它不但严重地阻遏了内地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后期将中国内地的国民经济拖入了濒临全面崩溃的边缘。在这种体制之下,中国内地的老百姓非但没有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言,而且由于这种体制造成了长期而严重的“短缺经济”,人们衣不蔽体、食不果腹,就更遑论有什么满足感和幸福感了。由此可见,在幸福感、经济活动和经济体制之间,有着一种紧密的逻辑关联:人们的幸福感,主要产生于经济活动之中,而经济活动则要受到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制约。从这种逻辑链条出发,便可以进行这样的推论:要想追求幸福和提高幸福感,就必须使得经济活动中的生产、交换和消费进行良好的运转;而要想经济活动得以进行良好的运转,就必须通过改革,为其搭建一个良好的制度性框架。三中国内地的经济体制改革,迄今已经进行了30多年。总体而言,中国内地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市场导向的改革:在资源配置方面,摒弃计划经济做法,引入市场因素,将生产资料、产品和服务进行商品化,投入市场进行交换,并借助于市场上的商品价格信号,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在所有制方面,改变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结构;在分配方面,扬弃计划性、实物性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做法,实行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的格局,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形成强大的激励机制,刺激经济的发展;而在政府职能方面,则改变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超级主体的地位,改变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大包大揽的做法……上述这些方面的改革,跟对外开放方针的实施相结合,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因此,中国内地的经济近30年来得以高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可观的提高。而尤其值得大书特书的是,中国内地的绝大多数人们终于获得了“免于饥馑的自由”。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满足感和幸福感重又回到了中国内地的百姓中间。这种情景,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表现得最为突出和最为明显,这便是为一些经济史家所津津乐道的“帕雷托全面改进”时期。然而,毋庸置疑的是,一段时期以来,“帕雷托全面改进”发生了逆转,出现了为一些经济学家所说的“帕雷托负面改进”,亦即是在中国内地的百姓中间不仅出现了不满足感和不幸福感,而且这种感觉还在不断扩散蔓延和变得越来越严重。在中国内地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经济发展水平正在步入中等发达国家门槛的当下,民间却出现了这种越来越严重的不满足感和不幸福感,看似难于理解,实属客观必然。根据我们在上面所构建的分析架构,便不难作出判定,这种不满足和不幸福感觉的出现,显然是由于我们的经济活动出现了问题所致,而究其根由,则是由于我们的经济体制出现了问题。如果用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审视当前的经济体制,人们就不难发现,目前中国内地的经济体制跟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之间,确实存在着很大的距离:虽然中国内地在30多年前就开始了市场导向的改革,市场因素也被引入到了经济之中,并且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就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而言,却很难说是已经起到了全局性和基础性的作用。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时下的中国内地,在一些资源性行业以及在一些主要行业的上游,存在着严重的行政性垄断,在这种垄断因素的作用下,整个市场发生了极为严重的扭曲。在所有制结构方面,目前虽然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但国有经济依然占据了大部分的经营性资产,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障碍重重,无论在政策支持还是在金融支持等诸多方面,至今都尚未获得其应有的“国民待遇”。更为严重的是,一段时期以来,还在所谓的“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口号之下和实践之中,出现了跟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相悖的“国进民退”逆潮。在分配方面,由于市场发生了严重的扭曲,在初次分配中并未真正地贯彻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官商勾结和以权谋私,寻租现象严重、贪渎腐败盛行,造成了分配的不公不义。而在分配的调节层次,则并未做到对市场层次的分配不公正问题进行有效纠正,公共产品严重短缺,公共服务未做到全面覆盖,更没有做到均等化,致使百姓不能公平地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中国内地的分配不公,早已越过了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而在政府的经济职能方面,则出现了政府主导巨额投资、主导超大项目的做法,行政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中国内地的经济体制并未转轨和过渡到真正的市场经济。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和趋于严重化,则主要又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加之以政治体制改革的迟迟未见启动所造成。在这样的一种体制环境之下,人们在参与经济活动时,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便不可避免地受到挫折和损伤;他们所应该得到的利益也就必不可免地受到侵害甚至剥夺。而在遭受到这些挫折、损伤、侵害、剥夺之后,当然也就会产生越来越严重的不满足感和不幸福感。由此可见,要追求幸福,就必须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还必须立即启动政治体制改革。只有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为幸福的追求创建一个良好的体制基础。无论是经济体制还是政治体制的改革,都必须紧紧抓住“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这两个基本方向,并朝着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目标向前推进。在保障权利方面,主要是要通过制度性的变革,对公民的财产权利、人格和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以及由此而衍生的自由选择的权利进行确实的保障,以使经济活动的主体具有自由平等的地位,从而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在限制权力方面,则主要是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就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言,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就是要对政府拥有经济资源的数量、种类和拥有方式进行限制,要降低国有经济的成分,要阻绝国有制向政府部门和官员个人所有制的蜕化变质,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以切断官商勾结的渠道,防止特殊利益集团对政府的绑架,还要对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限制,从而为市场配置资源让渡出最大的空间和最大的领域,以使中国内地的经济真正成为现代的市场经济。而且,这种以“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的改革,不能仅限于经济领域,更需要将其扩展到经济领域之外的政治领域和其他社会领域,以最终形成一套不但与现代市场经济相互匹配,而且与现代文明社会也相互匹配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如果通过制度性的变革使到上述的这些体制得以形成,那么,中国内地的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就必将会在一种良好的制度框架中进行运转,也就必然会给中国内地的人们带来更大、更多和层次更高的满足感和幸福感。

文章来源:《经济体制改革》 网址: http://www.jjtzggzz.cn/qikandaodu/2021/0114/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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